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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检察机关
发布时间:2007-12-20              信息来源:政治处 文字显示:   

   社会和谐,基石在于社会各个组成要素自身的和谐及相互间的和谐。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是社会的一分子,又是党和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其自身和谐既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检察改革不断深入,检察各项事业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检察机关的创造活力,构建和谐检察机关。本文拟就构建和谐检察机关的有关问题作一浅显探讨。

   一、机关民主是构建和谐检察机关的关键

   检察机关和谐是在坚持共同政治目标、法律价值追求和组织原则的基础上的检察思想统一和检察行动一致,不是一团和气,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充满生机活力又稳定有序的良好状态。检察机关和谐绝不意味着停滞和僵化,一定要体现出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要鼓励在坚持原则基础上的积极性创造性。因此,在构建和谐检察机关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机关民主。1

   (一)充分发扬检察机关党内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检察机关党内民主,就是民主集中制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民主不断发展,党员权利得到保障,党内生活健康有序,党的纪律充分贯彻,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巩固,从而形成平等公开、奋发向上、人尽其才、真诚团结的党内整体氛围。首先,检察机关的党内民主体现在领导班子的民主。检察机关应按照检察长负责下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依照法律和党内的规定完善党组会、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既不能个人说了算,又不能搞极端民主化。其次,检察机关党内民主意味着党的各项制度、准则和纪律不断完善并得到严格贯彻,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在执政活动中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杜绝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

   (二)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检察机关民主作风。没有充分的机关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机关和谐。要探索建立有利于广开言路的体制机制,让检察机关机关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听到来自普通检察干警的声音,听到普通检察干警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机关各级领导要从自己做起,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同时要允许检察干警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是尖锐的批评意见,让大家可以不设防地向组织、向领导倾诉自己的心声,反映看到、听到的真实情况。同时,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善于发现其中的真知灼见,并认真从中吸纳可取之言、有理之言、闪光之言。通过建立有效的谏言纳言机制,增强检察干警对党组织和领导的信任和信赖,从而使检察机关形成宽松、协调、和谐的浓厚氛围。

   二、和谐的检察文化是构建和谐检察机关的前提

   检察文化是与检察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它包括制度、理念、信仰等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器物、仪式、符号等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文化要素。检察机关和谐是检察文化的一种价值表现。构建和谐检察机关,必须致力于构建以和谐为主要特征的检察文化。

   (一)构筑健康向上的价值体系。健康向上的价值体系对于建设和谐检察文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战略重点,解决的是思想认识问题。如果没有一定的价值体系,检察文化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大的发展。构筑健康向上的价值体系,主要是用检察精神塑造检察文化灵魂。2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组织、一个人,如果没有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失去了凝聚力和生命力。独立自主、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精神动力;检察精神是检察文化的灵魂,人民检察院以什么样的精神风貌履行自己的职责,赢得人民的支持,实现自己的目标,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动力源泉。检察机关应当将这一精神贯穿于自己的价值体系、道德规范、管理制度、发展战略之中,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精神主线支撑,检察文化就难以形成自己的个性和特点。

   (二)把人才的培养作为建设和谐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要推进我国检察制度文化建设,必须要加强检察机关的人才培养。任何竞争,最终都是人才的竞争;没有人才,干什么事业都是纸上谈兵。要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要把检察文化队伍建设纳入检察文化建设总目标之中,以《检察官法》为准则,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检察文化建设管理队伍,建成一支懂法律、有才华、爱艺术的检察文化创作和研究队伍,培养一支会开发、善经营、守法纪的检察文化产业大军,这是推动中国当代检察文化建设进程的重中之重。

   (三)和谐检察文化建设应坚持群众原则。检察文化建设归根到底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检察文化工作者必须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大力发展检察文化,努力满足人民在实施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多方面、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艺术和科学发展的规律,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检察文化产品。3邓小平同志在《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中指出:“对人民负责的文艺工作者,要始终不渝地面向广大群众、在艺术上精益求精,力戒粗制滥造,认真严肃地考虑自己作品的社会效果,力求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三、和谐的检法、检警关系是构建和谐检察机关的重要条件

   (一)正确处理检法关系。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与法院的关系,对于两院共同履行好法律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坚持原则。搞好检法两院关系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基准,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搞庸俗的无原则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这一角度讲,人民检察院同人民法院的关系是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具体执法活动看检察机关具有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的全程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的事后监督权。其次,检察机关要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树立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的意识,特别是将公诉活动、民事行政抗诉活动自觉置于审判机关的制约之中,确保公诉活动、民事行政抗诉活动的依法正确实施。最后,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从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权威的角度去思考、处理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不妨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职责,体谅对方的难处,防止因认识上的片面性而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工作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应从团结和维护大局的愿望出发,以积极的姿态主动搞好关系。4建立、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业务联系机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形成最大合力。

   (二)正确处理检警关系。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刑事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时限等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还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律监督非常有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享有侦查指挥权,对公安机关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缺乏有效控制,立案监督权也形同虚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也影响到和谐检察机关的构建。正确处理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非常重要。首先,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不断增强开拓创新的意识,不断拓宽监督的新领域,不断丰富监督的新内容,寻找监督工作的“新亮点”,开创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其次,注意监督方法,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后,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特别是不捕说理、立案建议说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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