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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K粉不足一克 拘役四月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8-08-01              信息来源: 文字显示:   

    经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4日,熊某、刘某以犯贩卖毒品罪被江东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一千元。

    熊某、刘某均系江东某酒吧客户经理。今年5月12日晚,熊某接到一位客人电话,让他代买K粉。为让客人以后多来消费,自己能多提成,同时也赚点差价,熊某就请刘某帮忙搞些K粉。刘某将三小包K粉(含氯胺酮成分,净重0.67克)卖给熊某,得款300元,随后熊某将这些K粉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客人。后熊某、刘某被抓获。据刘某称,那三小包K粉是不久前一批客人走后,他在包厢收集到的,正好熊某托他要货,他见有利可图,就卖给熊某。

    办案检察官介绍,单笔贩卖少量K粉的案件,在该院系首次审查起诉。根据去年年底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贩卖K粉与贩卖海洛因等毒品相同,一旦贩卖就构成犯罪。

    熊某、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自己贪利贩卖K粉的行为悔恨不已,他们表示:“以后再也不碰毒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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