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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上班为行窃 机关算尽终领刑
发布时间:2007-11-30              信息来源:技术科 文字显示:   

    用假身份证应聘,进厂上班后“考察”半天或一天,再伺机行窃。日前,经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蒋某、蒋某某和经某分别被江东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蒋某、蒋某某、经某均系广西来甬务工的小青年。听说磁性材料值钱,竟商量用应聘进厂上班后再伺机行窃的办法去弄些来卖。2007年5月24日上午,蒋某以假身份证应聘后,拿着介绍信到江东某材料厂上班,被安排到车间熟悉工作。当天中午,蒋某不告而别。第二天中午,蒋某、蒋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经某、“小蒋”(另案处理)来到厂里,在确认有个车间门没有上锁,且员工已外出就餐后,直接将电动车骑进车间,偷了些材料就走。他们以低廉的价格售出材料后分赃。利用这种办法,在今年5月、6月间,他们还先后在江东、镇海作案三次,所盗材料价值共4万余元。后被盗单位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系蒋某等人所为。今年6月12日,他们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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