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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房东出租房,赔了租金又领刑
发布时间:2007-11-29              信息来源:技术科 文字显示:   

  冒充房东把房子出租给别人,事情败露后关掉手机,辞去工作,躲藏起来,结果却赔了租金又领刑。近日,经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冯某被江东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9岁的冯某系余姚人,在一家餐厅做厨师。2006年4月,冯某与他人合租了三室一厅,租金每月800元,租期一年。后因合租人相继离开了,冯某觉得一人租住费用太高,便动起了歪脑筋。在预付好同年十月、十一月的租金后,他向附近一个摆摊修车的人表示,自己有房子要出租,如果有人想租房可以和他联系。同年11月7日,有人联系冯某租房。冯某明知自己承租的房屋几个月后即将到期,却还假冒房东的身份和对方签下了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100元,租期半年,并收取了预付租金和押金共7100元。

  后房东发现了事情真相,打电话给冯某,表示要收回房屋。冯某见事情败露,马上关掉手机,并辞去了工作,躲藏起来。骗来的钱被他挥霍一空。2007年8月,冯某被警方抓获。冯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亲戚的帮助下主动退赔了7100元。

 

  检察官说法:

  《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实,冯某本可以经房东同意后将另两间房屋转租给他人,以分摊费用;也可以在房东要求收回房屋时悬崖勒马,及时把钱退还给第三人。但他却心生贪念,自作聪明地做了回“房东”,还隐匿起来,结果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办公室  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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