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思想作风建设,我院重新修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干警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院干警重大事项报告事项涵盖了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本人参加除本单位之外的各类招聘、应聘活动的情况,本人在检察工作中接受的礼品、礼金、礼卡、有价证券以及处理情况等九项内容。报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报与集中报告相结合,部分事项要求事先报告,其他事项则应及时报告。对于事先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前15天内作出;对于事后报告的事项,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干警发生报告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填写;每年1月20日,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相关事项,没有发生或变动的,应予以注明。
此外,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将作为院党组考察、考核干警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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